“拼多多”诉“拼兜兜”不正当竞争,获赔70万元!

发表时间:2020-04-18 13:38

  提起“拼多多”,许多人眼前会浮现出以“拼”字为中心红色的标识。然而,“拼兜兜”购物平台的出现,却让一些用户摸不到头脑:近似的标识、相似的网站,到底谁才是真正的“拼多多”?

  日前,上海徐汇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70万元。

  “拼多多”诉“拼兜兜”

  


  “拼多多”运营公司于2014年成立,2017年11月7日注册“拼多多”标识,凭借积极运营和宣传累积大量用户,收获诸多荣誉,在拼团类购物平台中影响力较大。

  “拼兜兜”运营公司也于2014年成立,也是一家提供拼团购物服务的电商平台,原本名称为“沃沃拼”,2017年11月14日更名为“拼兜兜优惠”,并且在运营平台上大量展示其以“拼”字为中心的标识。

  针对两家以红底“拼”字为主要标识的购物平台,用户逐渐开始反映:在使用“拼兜兜”购物时,误以为自己在“拼多多”购物,或者以为“拼兜兜”是“拼多多”开的新平台。

  诸如此类的现象,引起了“拼多多”运营公司的注意,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其将“拼兜兜”运营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拼多多”运营公司认为被告采用了与“拼多多”标识近似的标识,使用与“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拼兜兜”服务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误导公众,造成了公司损失。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而“拼兜兜”运营公司辩称,其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经营,2015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空壳公司。被诉平台一直处于在线测试状态,虽然技术上可由商家自由进驻商城,但事实上没有商家入驻,没有收益,亦没有给拼多多公司造成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

  首先,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并且其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近似,并且还同样在网络拼团购物类电商平台上使用,与“拼多多”标识足以发生混淆。

  其次,被告使用“拼兜兜”构成不正当竞争。“拼兜兜”公司在短时间内将本已注册成功的“沃沃拼”名称更改为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并且在“拼兜兜”网站中出现大量模仿,甚至直接抄袭“拼多多”网站的内容,攀附意图明显,足以误导公众,影响交易决策。

  法院判决:由于原告拼多多公司未能就被告不正当竞争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向法院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法院酌定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判决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刊媒体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0万元,共计70万元。

  立马说法: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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